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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首起侮辱英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傅某某因在QQ群内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同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同年4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为发泄个人不满,在3000多人的QQ群内,对火灾扑救中英勇牺牲的烈士的名誉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英雄烈士们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指控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并为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经过30分钟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经过合议,决定当庭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烈士的名誉,伤害了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挑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审判长陈树礼庄严的宣读了判决结果。

  淄博高新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组织控辩各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还原事件真相,用事实说话。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坦白认罪,从而依法从宽处理,整个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过程高效规范有序,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