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收费最新标准公布 经营者不开发票市民可拒付费

来源:滨州日报

2018-07-10 10:27:00


  滨州日报7月8日讯 为加强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日前,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进行了调整规范。《通知》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价格管理形式、停车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依法利用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各类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各类配套停车场所(不含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行为。居民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等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包括,政府财政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停车场; 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车站、港口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或公益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存放行政机关所查封、扣押的车辆或货物的具有强制性的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采用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不同性质、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分别计费。公共停车场所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按停放时间计时收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实际停放天数计费。

  标准为:

 

  通知还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停车服务收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所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定价形式、停车场计费方式、车辆类型、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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