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附举报电话

来源:邹平市人民政府

2019-01-31 10:39:00


  1月30日,邹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滨政办发[2017]3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邹平市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全年除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五)外全时段禁放;遇重污染天气一律禁放。

  二、禁放区域

  1、建成区:

  (1)老城区:北起北外环,南至济青高速,东起月河一路,西至邹韩路、黄山五路、黛溪西路;

  (2)南部新区:北起济青高速,南至鹤伴五路,东起邹周路,西至黛溪河;

  (3)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起北外环,南至济青高速,东起东外环,西至月河一路;

  (4)好生街道:北起白云九路,南至潴龙河,东起八里河工业一路(规划中的月河七路),西至邹周路;

  (5)西董街道:北起鹤伴八路,南至南外环,东起醴泉七路(规划中),西至西普路。

  2、下列重点部位: (1)(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酒店等商业密集场所;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禁放区域如遇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指定燃放区及燃放时段。

  三、对在禁放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辖区域负责巡查发现和劝阻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五、各酒店、餐饮服务单位和物业小区,要积极做好各自责任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劝阻工作,及时劝阻婚嫁等喜庆活动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466611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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