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养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

来源:滨州日报

2019-04-04 10:32:00


  滨州日报讯 3月26日,为推进我市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的通知》,医养结合机构(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取得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合法有效的资质后,可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申请。

  《通知》规定,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医养结合机构设置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经审批设有住院床位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按规定要求设置专护病房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定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住院收治参保病人住院,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政策。护理院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长期护理保险院护定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的,可申请门诊慢性病定点;按规定要求设置专护病房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定点。医养结合机构取得安宁疗护服务资质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专护定点。

  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可分别按照相关要求,按规定流程办理。纳入定点管理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遵循养老、医疗责任边界,养老护理区域与医疗区域严格物理隔离,严格区分住院治疗和养老护理行为。严格划分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边界,严禁医养结合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养老护理和保健费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简化定点审批手续、缩短评估确认时间。对提出的申请做到随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确认。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并设置养老护理专区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估确认。医养结合机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时,不再要求提供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下一步,市医疗保障局将进一步探索对医养结合产业的政策支持,稳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扩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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