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载立法“回头看” 东营市地方立法硕果累累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2019-07-17 12:00:00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7月17日讯 为全面了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科学评价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及存在问题,改进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指导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开展,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东营市对四年立法工作进行了总结。 

  2015年8月1日,东营市获得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出了“良法”引领“善治”的新步伐,法治东营建设开启新征程。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领域,强化顶层设计,聚焦民生热点,突出东营特色,先后制定出台了五部地方性法规、五部政府规章: 

  ——2015年,《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2017年,《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18年,《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从合法性方面看,东营市法规、规章严格遵循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立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不冲突。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无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情形;未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如《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事项,确保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抵触、不冲突,切实用立法为维护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从合理性方面看,东营市法规、规章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坚持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并根据东营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如《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不受《条例》规定的限养数量限制,既结合了东营市原有犬只数量多的客观实际,又充分维护市民的权益、提高市民对条例的接受程度,助推了条例的顺利实施。同时,条例公布后确定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名录,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未将金毛等大型犬列入禁养名录,得到了市民的一致认可,使条例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从立法技术方面看,东营市法规、规章条款设置合理,条文表述简明,用语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易于理解和执行。如《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条款设置合理,对建筑垃圾概念等释义简单明了,表述通俗易懂,既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又利于规章的执行,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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