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发文规范 村(社区)只能开具12项证明材料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5-25 09:31:00


  鲁中网-鲁中晨报5月24日讯(记者 王丽) 日前,张店区出台《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开具证明材料的通知》,今后,张店区的村(社区)只开具12项证明材料。
  张店区需村(社区)开具的12项证明材料分别是: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死亡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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