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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警方破获多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2人被抓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20-01-21 09:48:00


  鲁中网·海报新闻1月21日讯(记者 李庆宇 见习记者 王康)春节临近,淄川警方加大烟花爆竹“打非”查处力度,根据线索,速破多起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1月15日,淄川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会同商城路派出所在西关大集上将涉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李某抓获,当场查获摔炮、花炮等8368头。 

  1月17日,钟楼派出所民警在走访中了解到白庙社区楼区王某家中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查获礼花弹、烟花、鞭炮一宗。同日,般阳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沿河路时,当场抓获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嫌疑人苏某,查获摔炮30箱、滴滴金烟花366根。 

  1月20日,寨里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土山峪集市巡逻时,当场查获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一宗。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会导致空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急剧飙升,引发严重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 

  案件的发生,说明还有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环境意识淡薄。民警提醒大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和特定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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