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顾客就餐摔伤 饭店该不该担责?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4-18 09:22:00


  鲁中网-鲁中晨报4月17日讯(记者 张亚军)原本高高兴兴到饭店就餐,没想到意外摔伤住进了医院。日前,淄川的季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更让他感到气愤的是,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饭店方面竟然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今天上午,季先生告诉记者,4月9日晚上,他与朋友到淄川吉祥广场一烧烤店吃饭,没想到在吃完饭准备结账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当时季先生的右脚立刻疼痛难忍,无法站立起来。

  “他的烧烤店是卡座形式的,而且每个卡座都有一个台阶。当时我起身往下迈腿时,从台阶上摔了下来。”季先生认为,造成他摔伤的直接原因,就是饭店里的台阶。“如果没有这个台阶,我肯定也不会摔倒。”

  摔伤后,朋友立刻把季先生送到医院就诊,因跟腱断裂,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做手术之前,季先生给饭店老板打了电话,没想到对方一口咬定饭店没有责任。

  “我还没提赔偿的事情,他们就先往外推卸责任。”4月17日上午,季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的手术已经做完,医疗费已经花费了2万多元,后续的康复治疗肯定还会花费不少。

  随后,记者来到季先生当时就餐的烧烤店,这里确实如季先生所说,每个卡座位置都有一个台阶。“当时他来来回回上下了台阶好几次,一直没有事,最后不知道咋回事自己摔倒的,而且当时他喝酒了。”饭店老板对记者说。

  饭店老板进一步表示,他们已经在饭店内张贴了提示,记者在饭店的一根柱子上看到了“小心台阶,注意竹签”的“温馨提示”。不过,季先生表示,他根本没有看到这个提示,而且饭店服务员和老板对于台阶的情况也并未做提醒。

  那么,对于季先生摔伤一事,饭店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刘坤锋律师表示,顾客到饭店就餐,饭店方面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危险警示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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