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老人乘车摔伤公交公司负全责 14万元赔偿款迟迟未付清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7-06 09:52:00


  鲁中网淄博7月5日讯(记者 张琦)日前,淄博市民高女士通过鲁中网新闻热线(0533-5355377)反映,两年前她的母亲在乘坐157路公交车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其摔倒发生骨折,虽然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就责任和赔偿金额进行了明确,但对方至今仍有14万元剩余赔偿款未付清。记者就此采访到该公司,相关人员称公司目前资金紧张,何时能付清剩余赔偿款尚不明确。

  2016年10月4日,高女士的父母乘坐157路公交车到张店花山游玩,当公交车行驶至终点站“军屯”站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使高女士母亲下车时摔倒受伤。“我母亲是最后一个下车的,当时她站在门口还没有下去,司机以为车上没人就启动了车辆,导致我母亲摔了出去。”高女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客运出租分公司承认负全部责任,让其先自费治疗再商谈赔付问题。

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

  “我母亲住院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出现下肢静脉血栓,频繁转院治疗花了近3个月时间。除去医保报销的14万,我们一共花了7万多,这都是我们自己负担的。在快出院需要再交费的时候,客运出租分公司才出了3万多。”经双方协商,2017年11月1日,高女士代表母亲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高女士代母亲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高女士向记者展示的协议书显示,事故是由客运出租分公司职工紧急制动引起,致使乘客在车内摔倒,高女士的母亲在事故中所产生的34750.94元的医疗费(医保除外),二次手术费用11000元,以及轮椅、伤残鉴定费等均由客运出租分公司承担,此外还有事故产生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及一次性补偿费共计175276.78元。记者注意到,该协议书的落款位置,盖有“淄博市公交客运出租分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的公章。

  “除去先前住院期间给我们支付了3万多,还有14万的赔付没有给到我们。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经近两年,从签订和解协议到现在也有8个月了,客运出租分公司一直在推脱,说费用紧张让我们等。”高女士告诉记者,由于签订协议时客运出租分公司财务付款时间不能确定,因此该协议书中未就剩余赔偿款付清时间进行约定。

记者来到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进行采访

  针对高女士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位于张店区东四路与昌国路路口附近的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进行采访。公司安全科刘科长告诉记者,客运出租分公司确实欠高女士母亲14万元赔偿款,且一直在与高女士沟通协商中。“其它都已经协商好,现在就差赔偿款过付了,等领导批准后就可以了。”刘科长告诉记者,目前客运出租分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至于何时能够赔付,他也无法确定。对记者提出的其他问题,刘科长表示不方便透露。

  随后,记者联系到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工作人员称并不知晓此事,询问后再给记者答复。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对此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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