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艾滋12年 闺蜜用“特效药”乌鸡白凤丸骗走她64万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9-01-31 10:59:00


 

  一次体检后,王丽(化名)成了“艾滋病患者”。

  之后的12年间,室友兼闺蜜翟某用乌鸡白凤丸包装成“抗艾药”,以670元到2.1万一瓶的价格提供给她。

  直到东窗事发,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朝阳法院一审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所诈骗的64万余元。翟某不服提出上诉。

  29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宣判。

  法院认为,翟某虚构王丽患病的事实,导致王丽支付了本不应支出的药费,驳回翟某上诉,维持原判。

  闺蜜隐瞒医院检查结果 女子被艾滋12年 

  2004年,来京务工的王丽认识了翟某,因为相处不错,两人开始一起租房。

  2006年王丽意外怀孕,翟某作为闺蜜陪同其到医院进行了手术。由于术后王丽始终感觉身体不适,她再次请翟某陪同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

  王丽回忆,检查后翟某把拿到的报告撕毁,匆匆拉起在一旁等候的她就向医院外面走,称“快走,后面有人追我们。”

  两人回到出租房后,翟某告诉王丽,她得了艾滋病,随时都会被医院扣下。王丽被这个消息吓坏了,竟丝毫没有怀疑翟某说的话。

  这时,翟某称自己认识能治疗艾滋病的人,王丽可以不去医院拿药,也能治病。

  之后,王丽每个月都要服用一瓶“抗艾药”,当时的价格为每瓶670元。此后不久,翟某称王丽的病情在不断恶化,需要更换高档的药品,价格自然也是水涨船高,到2017年,药物价格已经“通货膨胀”到每瓶2.1万元。每月数万元的药费让王丽无力承担。

  几年前,王丽还是按月向翟某汇款,但近两年转账的频率多达一个月10余次,每次金额则只有几百元。

  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王丽多次诉苦称自己的房租还没有着落,希望药费能缓交几天,而翟某则不断催款,还发微信说:“这都(拖了)几天了,下次拿药谁还肯再帮你”,“做人要有良心”。

  无奈,王丽只好向家人求助。2017年10月,王丽一个月内就向表姐借款3万。表姐起了疑心,开始刨根问底。

  眼看瞒不住了,王丽说出了自己身患“艾滋病”。家里有人得了“艾滋病”当然是头等大事,于是王丽在表姐的陪同下,前往地坛医院再次检查,结果为阴性。至此,这个持续近12年的谎言才终于被戳破。

  明白过来后的王丽立刻报了警,翟某也很快被抓获归案。

 

  12元乌鸡白凤丸卖到2.1万 

  对于长期向王丽卖药的事实,翟某始终表示认可,但对这些药品的用途,翟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却存在多次反复。

  翟某称她之所以对药品加价,是为了收取一些劳务费,“我就是想着天天给她抹药,收点抹药的钱。”民警当即质疑,翟某花费100余元购买的药品,到了王丽手中的价格却翻了210倍,与所谓劳动力的价值完全不符,但翟某坚称“我解释不了,我就是这么想的。”

  关于自己为何会想到要诈骗好友,翟某回复称“就是鬼迷心窍,想骗她的钱。”而在维持谎言的12年间,两人一直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王丽还称翟某为“翟姐”。由于王丽身体不好时常生病,翟某还经常对她照顾护理,俨然一副“好闺蜜”的样子。

  什么样的药能卖到2.1万一瓶呢?

  翟某被捕后称,其向王丽提供的“抗艾药”其实压根就是乌鸡白凤丸,药都是从家附近的药店买来的,实际价格不过每瓶12元,“我把乌鸡白凤丸的标签撕了,还把妇炎洁药水倒进一个输液用的玻璃瓶。我告诉王丽药丸是吃的,药水是抹的。”

  据了解,就是这个每瓶12元的乌鸡白凤丸,在翟某这里从2006年的670元,最终涨到了案发前的2.1万一瓶,药水也从50元,涨到了350元。

 

  认定诈骗事实 “好闺蜜”获刑10年 

  2018年5月28日,北京朝阳检察院以翟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时,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并不认可指控的64万余元,仅承认诈骗10余万。

  翟某的辩护人则称,在案证据证明,翟某实际收取王丽汇来的钱款共计21万余元,其中,两人正常经济往来的11万余元应扣除。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翟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开始的时间、药品价格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可印证翟某的实际诈骗数额为64万余元,故对翟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以翟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所诈骗的数额64万余元。

  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自己仅是出售药品赚取差价,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且一审法院认定的诈骗数额过高。

  29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法院认为,翟某虚构王丽患病的事实,导致其支付了本不应支出的药费,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资金往来认定翟某犯罪数额64万余元,计算无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二审裁定驳回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 朱健勇 实习生 邹易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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