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实行统一定价不再分昼夜 政府定价停车场15分钟内不收费
晨报淄博12月20日讯(记者 刘英煜 通讯员 冯路平) “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为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淄博市物价局在对原办法修订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淄博市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费标准》)将于12月2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收费标准》取消了夜间时段加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实行昼夜统一收费,《办法》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规定了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记者了解到,此次拟定的《收费标准》以淄价字〔2002〕176号文件为基础。实行计次收费的小型车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莫过于取消了夜间时段加收停车服务费的规定和设置免费停放时限两部分。淄价字〔2002〕176号文件规定,小型车辆白天(8:00-20:00)收费为每车次3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1元,夜间(20:00-次日8:00)为每车次4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2元。《办法》决定,取消夜间时段加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每车次3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1元的昼夜统一服务收费。
为鼓励车主快停快走,《办法》对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外,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规定了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限。
“有的停车场,刚停下车便有工作人员前来收停车费,有的时候仅停了10分钟,但就得交3元,不是很合理。”淄博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设置免费停放时限不但能方便一些车主,还能有效地鼓励车主快停快走,节约公共资源。另外,在收费标准设置上,从低收费水平引入,主要目的是让车主提高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意识和成本意识,遏制长时间无偿占用车位现象,提高车位周转率。据介绍,从总体水平看,调整后淄博市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略低于周边地区。
《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实行计次、计时、计月等形式。实行计次收费的,计次应设置时间限制,超出规定时段的,实行累计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经检验合格的计时设施。不具备计时条件的,按计次方式收费。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计月方式收费的,计月费用应低于月度内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之和。月度期限应满一个自然月,跨自然月的,月度期限以自然日连续累计30日计算。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计月收费的,在月度范围内日常停车不再重复收费。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以及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行为。《办法》还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主要有五种:汽车站、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依法施划并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等专用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的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