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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民法院春节后首次组织强制迁出房屋的集中行动

来源:大众报业·鲁中网

2020-08-13 19:04:00


  大众报业·鲁中网8月13日讯(记者 张艳 赵烜艺 通讯员 王志伟)8月13日上午,桓台县人民法院由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带队,组织执行干警30余名,司法警察6名,出动警车6辆及其他执行车辆3辆,到桓台县少海花园小区进行强制迁出房屋的执行行动。这是自春节后,桓台县人民法院首次组织强制迁出房屋的集中行动。 

  桓台县大地建材厂诉宋华、巩贤华合同纠纷一案,经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宋华、巩贤华支付原告桓台县大地建材厂承包费  351 4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华、巩贤华赔偿原告桓台县大地建材厂损失93 4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桓台县大地建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宋华、巩贤华返还卧式粉碎机一台(包括启动柜、110千瓦电机一台、启动电盘等配套设施)、搅拌机一台、引风机二台、运坯电动车二台、200米铜芯线路、吊车一台。四、驳回原告桓台县大地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宋华、巩贤华其他反诉请求。两被告不服,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两被告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原告桓台县大地建材厂于2015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查封的被告巩贤华与其妻杨倩共有的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在第一次流拍后,申请人桓台县大地建材厂同意以流拍价折抵债务。但,杨倩对拍卖不服,于2018年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其执行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其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经桓台县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准予执行涉案房产。 

  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因为被执行人的前妻杨倩目前居住在需要强制迁出的涉案房屋内,此前案件承办人数次去做杨倩的说服教育工作,其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她就会自杀给法官看。在经过多次说服教育疏导无效后,法院经认真研究,决定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迁出的强制措施。为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特别邀请了桓台县两名县级人大代表和两名县级政协委员到场见证执行。桓台法院依法邀请少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少海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到场见证。 

  迫于法律的威严,杨倩提出同意在十天之内自动迁出房屋。因为杨倩下岗在家自己开了一家化妆品网店,所销售的产品体积较小,加之杨倩的叔叔和堂姐愿意为杨倩自动迁出房屋做担保,法院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经合议庭当场合议,并征询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决定允许杨倩十天内自行迁出涉案房屋。 

  下午,桓台县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一方到庭,向其通报了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执行期限,并对法院的严格执法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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