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3-07-27 16:34:31
鲁中网淄博7月27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7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淄博公安交警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4629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459辆、营运车3155辆、校车1辆、危化品运输车12辆、公路客运车辆1辆、旅游客运车辆1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38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7辆、营运车19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曝光了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庆淄路与奂山路路口,路口周围企业、工厂密集,行人、非机动车穿越流量大,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曝光了81家高危风险企业。
曝光了1名终生禁驾人员,朱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外,还曝光了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7日6时59分,张某某驾驶鲁CSS226小型轿车沿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家套村路口,与沿宋家套村通往东口一村的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中,张某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以及驾车未让右方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某无证驾驶以及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某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以及驾车未让右方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与王某某无证驾驶以及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相比,对该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3年3月21日18点55分,邢某某驾驶鲁CQ350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顺省道102线超速、未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大亚金属厂以东,将由北向南跨越路中间隔离设施后继续向南步行的袁某某撞倒致伤,车辆受损,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中,袁某某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之规定。邢某某驾车超速未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之规定。
袁某某的违法行为与邢某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相当,过错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