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3-10-24 10:51:30
淄博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上述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