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再向校园欺凌亮剑 情节恶劣可刑事处罚

2016-11-13 11:57:58     来源:淄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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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备受社会关注。教育部11日公布了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

  群殴、辱骂、拍裸照、持刀威胁……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备受社会关注。教育部11日公布了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向校园欺凌再“亮剑”

  ——九部门联手出台整治方案

  今年4月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的调查曾指出,近年来校园欺凌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频次密集,数量很大。据媒体此前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被媒体曝光,备受舆论关注的校园暴力事件就多达20余起。

  针对日趋严重的校园欺凌现象,官方这次就校园欺凌出台的防治“组合拳”包括了三大方面的11个举措,涵盖了预防、处置和远期的防治部署。

  为了多部门通力协作,这份名为《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由九个部门共同发出,除了教育部,还包括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

  其实,早在半年前,5月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曾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针对校园欺凌暴力现象展开为期9个月的专项治理,也有媒体称此为国家层面首次针对校园欺凌现象的“亮剑”。

  给学校上“紧箍咒”

  ——健全应急预案 禁止学生携管制刀具入校

  这次九部门发布举措,要求中小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筹考虑,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

  “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

  校园周边是重点

  ——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警务室或治安岗亭

  很多校园欺凌事件并非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周边多是这类事件的频发地。在这次官方打出的“组合拳”中,强化校园周边治理的举措颇为重要。

  《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示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

  此外,公安机关要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学校排查发现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要加强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的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欺凌和暴力问题,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及时干预,震慑犯罪。

  严惩欺凌暴力

  ——教唆、利用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从重惩处

  就校园欺凌暴力行为的打击,这份《指导意见》要求强化教育惩戒威慑。

  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有效遏制学生欺凌和暴力等案事件发生。

  防止“二次伤害”

  ——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格保护学生隐私

  这次的《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到,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身心安全。

  文件要求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

  不过,报告时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家长、媒体也要担责

  ——落实家长监护责任 防止媒体过度渲染事件细节

  校园欺凌现象的治理需要多方协力,其中,家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这次九部门提出的举措中,就强调了依法落实家长监护责任。

  《指导意见》提到,管教孩子是家长的法定监护职责。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要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消除暴力文化通过不良出版物、影视节目、网络游戏侵蚀、影响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引发连锁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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