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店老板买假币 指使店员在收银时使用

2017-01-04 12:41:08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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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虎门一家经营小卖店的老板,为了牟取利益,居然买了200张面值百元的假币,并指使店员在收银时用假币调包顾客的真币,后被顾客发现报案。

  广州日报讯 (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黄彩华、钟小欣)虎门一家经营小卖店的老板,为了牟取利益,居然买了200张面值百元的假币,并指使店员在收银时用假币调包顾客的真币,后被顾客发现报案。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店老板阿龙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店员阿菊因犯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小店搜出超万元假币

  2014年6月开始,时年67岁的江西男子阿龙在虎门镇中心客运站经营一家空中充值店和一家酸辣粉店。他让员工阿菊、阿明(另案处理)负责店里的收银工作。

  2015年10月开始,阿龙将其持有的面额100元的200张假币陆续交给阿菊等人,并指使其在收银时用假币调包顾客的真币,借机牟利。后阿龙等人陆续换出部分假币。

  2015年11月,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称在虎门镇中心客运站有店铺使用假币。经侦查,同月24日,公安机关在虎门镇金洲社区将阿龙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住处搜出面额100元人民币共117张。随后,在其经营的店里将阿菊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面额100元人民币共7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缴获的上述124张人民币均为假币。后检察机关对阿龙、阿菊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阿龙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阿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结伙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法院视两人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不换假币,老板不发工资”

  店老板阿龙落网后供述称,2015年10月份,有人上门推销假币,因为店里生意亏本,他便以每张人民币15元的价格购买了200张面值百元的假币,一共花费了3000元。之后,他就陆续将买来的假币交给店员,指使他们在收钱结账时用假币调包顾客的真币,一般是趁顾客不注意,在柜台下面将钱调包。

  阿菊则供述称,老板阿龙要求她给顾客换假币,“如果不换,就不发工资给我”。

  持有、使用假币

  4000元将坐牢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余弦法官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将处予罚金;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可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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