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集中整治3项不文明交通行为 全民共创文明城

2016-10-08 17:37:58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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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7月22日下午,淄博市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新闻发布会在淄博市公安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淄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毕荣青主持,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申延军,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齐鲁网淄博7月23日讯(记者 孙凯旋)7月22日下午,淄博市整治不文明交通行为新闻发布会在淄博市公安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淄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毕荣青主持,淄博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申延军,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媒体记者参加了会议。

  齐鲁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不文明交通行为三项整治活动,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乱闯红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随意跨越护栏、随意乱穿马路、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机动车停车泊位外乱停车、非机动车随意停车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严管严处。着力解决城市车辆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乱停乱放等问题,实现“交通路口不闯红灯、行人过街走斑马线、车辆停放有序规范,文明意识大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目标。

  将在淄博市选取50个主要交通路口,组织文明单位按照就近原则认管挂包交通路口,工作日每天(早7:30-8:30,晚5:00-6:00)安排4名以上文明交通志愿者统一佩戴绶带,手持文明引导旗和点赞牌等标识,在挂包路口协助交警、协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三项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劝阻。

  整治过程中,将开展“文明停车示范路段”创建活动。在张店区建成区选取10条,高新区选取2条,其他区县选取1条主干道,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采取增设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增、调整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或施划停车标志、标线等措施,规范停车管理,打造“文明停车示范路段”。

  同时,还将开展“礼让斑马线”活动,设置文明礼让标志。在“文明停车示范路段”斑马线两端适当位置设置“礼让斑马线”的提示标志;设计制作一批“礼让斑马线”车贴,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及各级文明单位私家车上张贴,发挥相关驾驶人员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实践礼让斑马线;张贴文明礼让车贴,设计制作一批“礼让行人为你点赞”标示牌。由文明交通志愿者在路口为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举牌点赞。并处罚不礼让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加大对不礼让斑马线车辆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现有视频监控及交通违法视频抓拍系统,抓拍不礼让斑马线、随意变道等违法行为,不断增强活动实效。

  另,从8月份开始,公安交警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新闻媒体,开展集中执法活动,每周1次,张店区每次选取2个路口,其他区县每次选取1个路口,对行人、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罚,新闻媒体将配合执法行动,跟踪报道。

  附:不文明交通行为相关法律要求 

  一、行人翻越护栏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 

  1.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2.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三、停车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100元罚款。

  2.在明确设有禁止停车路段停放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四、机动车不避让行人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或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

  五、非机动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横道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按规定处20元罚款。

  3.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文明停车示范路段参考 

  1、新村路(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2、柳泉路(联通路路口至昌国路路口)

  3、人民路(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4、华光路(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5、联通路(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6、共青团路(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7、西五路(联通路路口至昌国路路口)

  8、世纪路(联通路路口至昌国路路口)

  9、中润大道(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10、鲁泰大道(南京路路口至金晶大道路口)

  11、金晶大道(联通路路口至火车站)

  12、南京路(鲁泰大道路口至昌国路路口)

  13、淄川:将军路(淄城路路口至文化路路口)

  14、博山:中心路(沿河东路路口至秋谷路路口)

  15、周村:新建东路(正阳路路口至东门路路口)

  16、临淄:临淄大道(辛化路路口至齐都路路口)

  17、桓台:桓台大道(柳泉北路路口至东岳路路口)

  18、高青:芦湖路(黄河路路口至大悦路路口)

  19、沂源:健康路(人民路路口至胜利路路口)

  20、文昌湖:杨萌路(正阳路路口至庆淄路路口)

  认管主要交通路口参考 

  张店: 

  金晶大道与新村路路口

  金晶大道与共青团路口

  金晶大道与人民路路口

  金晶大道与潘南路路口

  金晶大道与华光路路口

  柳泉路与新村路路口

  柳泉路与人民路路口

  柳泉路与共青团路路口

  柳泉路与华光路路口

  柳泉路与联通路路口

  世纪路与新村路路口

  世纪路与共青团路路口

  世纪路与人民路路口

  世纪路与华光路路口

  世纪路与联通路路口

  南京路与联通路路口

  西五路与新村路路口

  西五路与共青团路路口

  西五路与人民路路口

  西五路与华光路路口

  淄川: 

  松龄东路与文化路路口(鲁泰岗)

  消防队路口

  张博路与松龄路路口(新星岗)

  张博路与将军路路口

  博山: 

  中心路与峨眉山路口

  沿河路与中心路路口

  中心路与双山街路口

  柳杭路与珑山路路口

  周村: 

  正阳路与新建路路口

  丝绸路与新建路路口

  东门路与新建路路口

  东门路与站北路路口

  临淄: 

  临淄大道与闻韶路路口

  临淄大道与雪宫路路口

  临淄大道与大顺路路口

  临淄大道与杨坡路路口

  桓台: 

  中心大街与兴桓路口

  中心大街与东岳路口

  中心大街与少海路口

  建设街与兴桓路路口

  高青: 

  大悦路与芦湖路路口

  黄河路与芦湖路路口

  青城路与芦湖路路口

  芦湖路与高苑路路口

  沂源: 

  鲁山路与历山路路口

  鲁山路与健康路路口

  振兴路与健康路路口

  振兴路与历山路路口

  高新区: 

  世纪路与中润大道路口

  柳泉路与中润大道路口

  文昌湖: 

  杨萌路与庆淄路路口

  杨萌路与环湖东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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