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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生态环境分局致各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1-02-26 11:12:00


  全区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企业、公民的共同责任。几年来,在各排污单位积极参与配合下,我区顺利完成了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目标任务。谨此,向你们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为督促全区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申请填报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博山生态环境分局将一如既往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竭诚服务,全力支持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博山生态环境分局联系电话 :4130806

  附:排污许可办理明白纸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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