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双资质”要求

2016-11-05 09:30:43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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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网络直播乱象频出“直播吃饭,日赚上万”“直播睡觉,万人围观”……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从PC 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

  网络直播乱象频出“直播吃饭,日赚上万”“直播睡觉,万人围观”……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从PC 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直播飙车、吃灯泡、猎杀野生动物,裸露肢体进行性挑逗、性暗示,通过粗俗语言进行情绪宣泄……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种种乱象。

  今年7月,文化部曾经公布了一批对北京、上海、广东等6个省市的各类网络表演平台的检查结果,26个网络表演平台因涉嫌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和危害社会公德等违法违规内容被查处,16881名违规网络表演者被处理。“互联网直播是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但必须通过规范才能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弹幕”也不能太任性根据《规定》,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同时,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弹幕是网络直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表达方式,也是直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直播新闻要有“双资质”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解决网络直播乱象必须要牢牢抓住网络直播平台这个牛鼻子。”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在享受直播带来利益的同时,还要从人员配备、技术保障、内容监管等方面承担起应尽的义务。《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直播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实名制”+“黑名单”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须进行实名认证、须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进入“黑名单”者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专家表示,规定中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极具针对性,抓住了整治网络直播乱象的“要害”。朱巍认为,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让诚实守法的网络主播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收益,这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避免网络直播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在“实名制”基础上,规定还提出要建立网络直播 “黑名单”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公众是网络直播的参与者,也是网络直播的监督者。《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王四新等专家同时认为,出台《规定》并不是要把互联网直播“遏制住”“管束住”,而是通过规范和秩序,创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促进网络直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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