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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2023年夏粮收购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2023-06-15 15:44:29


  各粮库、粮食收购企业:

  近期,我市冬小麦进入成熟收获期,夏粮收购(储)同时开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防止夏粮收购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种粮农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辖区内各粮库、粮食收购企业(包括粮食收购点)等各类粮食收购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

  二、切实执行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519号)规定,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7元,如启动保护价收购,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农户权益。

  三、做好明码标价

  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公开收购企业服务电话以及“12345”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禁止行为提示

  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三)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的行为;

  (四)实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