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2023-06-15 15:44:29
各粮库、粮食收购企业:
近期,我市冬小麦进入成熟收获期,夏粮收购(储)同时开启,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防止夏粮收购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种粮农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辖区内各粮库、粮食收购企业(包括粮食收购点)等各类粮食收购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购销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粮食购销领域价格秩序。
二、切实执行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519号)规定,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7元,如启动保护价收购,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保障农户权益。
三、做好明码标价
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公开收购企业服务电话以及“12345”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禁止行为提示
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二)不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
(三)在粮食购销中实施压级压价的行为;
(四)实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