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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出台,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鲁中网

2024-10-17 15:43:00


  鲁中网淄博10月17日讯(记者 孙爱玲)10月17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聂玉彬,淄博市大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范继英,对《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立法情况进行新闻发布。记者从会上获悉,这是淄博市首部大数据领域政府规章,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4日,淄博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淄博市首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淄博市大数据局在广泛调研和深入总结淄博市公共数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淄博市司法局依据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对送审稿组织了审查,并采取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方式配合审查。结合审查,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办法》分九章五十七条,明确了公共数据管理职责,涵盖了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安全管理、保障监督等各环节内容。

  《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与工作机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公共数据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强调加强公共数据统筹管理。

  《办法》健全公共数据治理体系。《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全量编目,明确了收集汇聚公共数据的原则和要求。规定由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并建立公共数据返还机制。

  《办法》规范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重点开放领域、开放清单、开放渠道等内容,着力完善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严格规范需求响应流程。

  《办法》统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建立了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领域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制度。探索建立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以及公共数据产品、服务交易的支持措施。建立了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对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立法,是淄博市新兴领域制度建设的一次有益探索。《办法》的颁布出台,对于保障淄博市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解决公共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编:王雨萌

审核:孙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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