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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先行赔付如何保障?淄博这份指引再次明确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2024-11-01 08:27:40


  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有哪些先行赔付的方式?除了场所管理方之外,可以在哪些领域扩大先行赔付制度的实施范围?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发布《淄博市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淄博再次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有关内容,推进落实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主体责任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纠纷源头化解。

  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场所管理方与场内经营者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消费投诉先行赔付协议或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经营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场所管理方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然后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经营者追偿的制度。

  先行赔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符合有关规定时,场所管理方可以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启动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若发票或消费凭证遗失,可参考经营者的销售记录或其他证据,买卖双方协商确认;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由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负有责任的场内经营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指引》还明确了不宜适用先行赔付程序的情况:因人身损害、精神损害需要赔偿的;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双方争议内容需要技术鉴定或认定等案件情节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非经营者原因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消费者参与非法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恶意索赔或者应知、明知经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达成和解,经营者已经赔偿的;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能归责于经营者的;认定为重大损害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争议金额较大的群体性消费纠纷;其他不适宜先行赔付的争议纠纷。

  此外,《指引》明确,吸取其他地方的经验做法,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本行业推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引入银行、保险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管理和综合承保。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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