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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物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

2023-11-03 14:10:30


  近日,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发布2023年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物领域四项典型案例,并配以点评,以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规范指导作用。

  案例一:淄川区某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4日,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文物违法线索,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依法查明,该建设工程项目于2019年开工建设,已建成厂房和仓库并投入使用,共占地面积17170.16平方米。涉案公司不能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且工程建设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淄川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评:

  【法律适用】《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典型意义】“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在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增强了企业文物保护意识,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案例二:高青县某学校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7日,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青县某学校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占地面积约80838平方米,现已建成教学楼、餐厅、学生公寓、体育场,现场有机械正在做清理工作。依法查明,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未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考古专家组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高青某学校建设项目进行了文物调查,认为项目区域地面90%以上均已硬化,不具备文物勘探条件,未发现该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有造成文物损毁情节。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高青某学校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法律适用】《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典型意义】随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地下文物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按照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部分建设单位只考虑建设进度,不履行考古调查、勘探手续就开工建设,极易导致施工中文物遭到破坏。本案查处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违法行为,有力的推进了工程建设方面的文物保护工作。

  案例三:桓台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

  【基本案情】根据《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督办单》要求,2022年11月15日,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厂房在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营遗址的保护范围内。依法查明,2016年12月5日,该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与村委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获得大约90亩土地使用权。在未获得文物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建成厂房并投入使用。桓台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该混凝土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典型意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本案中,通过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文物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文物保护执法水平,有效保护了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和完整性。

  案例四:临淄区某村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0日,临淄区文物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临淄区某村的村集体安置区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村民住宅68户,2户已打地基,共占地面积49330.48平方米。该项目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淄齐国故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经临淄区文物局组织专家查看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召开论证会,认为该批建筑影响和破坏了齐国故城的环境风貌,对文物保护带来不利影响。临淄区文物局给予该村委会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典型意义】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对于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文物本体和文物保护范围的概念和宣传已经卓有成效,文物行政部门查办该案可以增进社会大众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了解,提高遵纪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