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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助老护苗”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网

2023-11-03 14:10:30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结合全市文化娱乐、旅游、出版发行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护苗·2023”专项行动,立足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助老护苗”专项整治行动,统筹推进打击整治涉老年人和涉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两大消费群体合法权益。为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释法普法、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淄川区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1日,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淄川区某网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接纳疑似未成年人宋某、李某,并向其提供上网服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宋某、李某都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查明,淄川区某网吧允许两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淄川区某网吧作出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有效警示、教育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从业者守法经营,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法律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自控力差,极易产生上网依赖,影响学业,甚至摧残心智和身体健康。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案例二:张店区某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1日,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张店区某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剧本娱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件属于剧本娱乐场所行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剧本娱乐场所包括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所,是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正在快速走进大众的视野。有的剧本内容涉及暴力、恐怖、犯罪等元素,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注适龄范围。此案的查处起到一定的宣传、警示作用,在促进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引导其依法依规守法经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三:周村区某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周村区某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剧本娱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以及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等,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予以查处。周村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剧本娱乐场所布置的某些场景和剧本娱乐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职权范围开展剧本娱乐场所不良行为整治,重点整治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以及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等问题。此案的查处,引导剧本娱乐经营者杜绝不良经营行为,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案例四:张店区某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3日,张店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张店区公安分局公园派出所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园派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张店尚美第三城某歌舞娱乐场所允许接待未成年人。张店文化和旅游局于立案调查后查明,该某歌舞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未履行管理责任,接纳了未成年人进入场所进行娱乐消费活动。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交际、消费的娱乐场所,人员形形色色,常有抽烟、喝酒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情景。未成年人心智和身体正处于一个塑形和构建的成长关键时期,对社会认知、自我掌控等方面都有不足,自我保护意识的抵抗力很弱,自制意识能力差,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禁不住喝酒等新鲜事物的诱惑。未成年人三观还未形成,还需要健康、积极、向上的引导,不能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依法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五:张店区某出版物发行单位销售非法教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4日,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按照市“扫黄打非”办交办线索,对张店区某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的《名师金卷·二年级语文(下)》等教辅产品涉嫌为非法出版物。经相关出版社鉴定,确认该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该发行单位现场负责人对销售非法教辅的事实予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张店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依法对该出版物发行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6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典型意义】教材教辅是学生常备的学习用书,特别是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在学习成长进步的黄金阶段,教材教辅是学习知识、增长见识的重要桥梁和手段。非法的教材教辅出版物,在产品质量、承载知识的准确度等方面,都没有可靠的保障,严重者会侵害广大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该案查处的非法教辅未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未经正式出版物的三审三校,不能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属于不能流入市场的非法出版物。该案的查处警示了从事教材教辅出版物发行的单位,要从正规渠道进货,要查验所进货出版物的发行手续,要保留进销货清单,保障所发行的教材教辅出版物为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正式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