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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0-02-18 19:29:0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市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鲁环发[2017]260号)等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要求,我局对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省级审批目录及《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外的涉及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环保局审批。各区县环保局应按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要求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要认真研究各项相关政策,做好下放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本辖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对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重金属总量确认权限同步下放,各区县环保局完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要及时登入环保部统计专网进行信息录入。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跨区县)的建设项目,均由该项目所在地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四、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我局将实行流域、区域或是行业限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下发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评负面清单、“先批后审”项目目录的通知》(淄环函[2015]138号)即行废止。

  附件: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年本)

  一、承接省环境保护厅放权项目

  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发电(除燃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发电类建设项目)、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酒精饮料及酒类等制造,其他除外)、医药、化工(单纯混合、分装、储存除外)、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项目。

  二、耗煤项目

  耗煤量超过2万吨/年的项目。

  三、涉一类重金属项目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铅蓄电池制造业及回收加工业、表面处理业、电子废物处理业中涉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涉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其他按行业分类项目

  (一)水利

  河湖整治:在跨区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二)能源

  电网工程:不跨市的220千伏、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

  煤矿:一般(国家规划矿区外)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区县的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区县的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区县的项目。

  公路:跨区县的普通国道、省道和一级公路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区县的项目。

  (四)城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日处理规模3万吨及以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五)核与辐射

  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包括:市辖区仅涉及销售、使用 I类医用放射源;销售、使用II、 III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项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市辖区内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

  五、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或是市政府要求审批的其他项目

  六、本目录依生态环境部、省环境保护厅及淄博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实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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