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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危害大!高息理财套路看这篇 →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10:21:00


  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昆明市处非办汇编了本市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提醒宣传,希望广大群众可以保持高度警惕,谨防误入非法集资陷阱,典型案例如下:

  01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概述:2017年至2018年,李某某以推广某钱包软件、开展信用卡代还业务、代理期货操作为由,向他人承诺本金安全、能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非法吸收资金5026万余元,造成大额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注册与金融业务相关的公司,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蹭热点、穿新衣,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惯用伎俩,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从原来的现场推广、线下支付,逐渐向网上网下联动、进家入户营销演变,风险传播速度更快、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广大人民群众不能轻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还要注意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防止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02

  李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例概述:2018年1月,李某某等人通过成立某商务服务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以投资“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酒店入股收购”“旅居养老”等虚假名义,非法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直接造成100余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李某某多次通过公司虚构传统的实业项目和新型互联网项目,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已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广大老年群体在投资项目时要多思多虑多问,多与子女商量,不要被眼前的短暂小利诱惑,不要轻信所谓“高额返利”“高额回报”等宣传,时刻紧绷防范诈骗的思想弦,理性投资、谨慎投资,牢牢守住“钱袋子”。

  03

  万某某等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概述: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万某某等人先后以扩建教育培训学校为名,在大学生中众筹资金。其间,万某某利用在校大学生作为中间人,承诺给予好处费,诱导大学生通过网上贷款筹集资金。截止到案发,万某某等人非法吸收190余名在校大学生网络贷款290余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吸收在校大学生网络贷款进行资金归集,犯罪手法可憎,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近年来,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广大学生群体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的渠道投资,防止被各种非法集资幌子欺骗。

  04

  昆明某珠宝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概述:昆明某珠宝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发展对象,通过街头分发宣传册等方式,以投资火锅店、KTV等为名,吸引社会大众签订借款协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7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200余人。

  案例分析:某珠宝有限公司以投资火锅店、KTV等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法律底线,是以项目投资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在编造可投资的项目时,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多学、多看和多观察,并与家人沟通,学会“四看、三思和等一夜”,以免上当受骗。

  05

  昆明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概述: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钱某某通过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以投资某音乐茶座、某品牌项目的名义,采取发放广告宣传单、举办理财培训会等形式向投资人宣称能返本付息获取高收益,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21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75人。

  案例分析:钱某某在明知投资项目亏损的情况下,仍继续以高额利息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触碰法律底线,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任何新事物但凡与投资理财绑定,十有八九是骗局。广大人民群众要学会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处非办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