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10-16 12:15:00
鲁中网·海报新闻10月16日讯(记者 张琦)15日,沂源县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一男子为泄私愤损坏国旗,涉嫌侮辱国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孙某(男,55岁,汉族)为泄私愤,损坏沂源县县城胜利路两侧悬挂国旗十面及两侧标语牌两面。案发后县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15日上午,民警在孙某家中将其抓获,经讯问,孙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侮辱国旗罪已被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以下拘留。在此,警方提醒广大网友,国旗、国徽、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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