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12-28 13:37:00
鲁中网·海报新闻12月28日讯(记者 张琦)12月27日上午,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阮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案首要分子阮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二年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商某亮(已死亡)与被告人阮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高青县芦湖路117号沿街房为办公室,先后成立瑞合公司和泰瑞公司,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非法活动,并陆续纠集被告人于某宁、崔某、帅某学、信某霞等人,初步形成了以阮某、商某亮为首要分子,于某宁、崔某、帅某学、信某霞为固定成员,翟某强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记者了解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高青法院高度重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工作,专门成立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庭审预案和后勤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研判,落实快审快判,推动了专项斗争的有序进行。
该起涉恶案件的公开宣判,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彰显了高青法院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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