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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拟将48种情形认定为交通失信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2-05-25 08:40:58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5月24日讯(记者 贾亮 通讯员 杨丽) 记者今天从张店交警大队获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城市文明交通,张店交警将加强交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举措,起草制定了《张店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列为交通失信行为。

  《办法》适用的信用主体为在张店区行政区域内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文明交通信用等级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次数、对交通安全的影响、法律法规对该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标准,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分别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的交通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等级。

  按照以上标准分类,确定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9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13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12种;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形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7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4种。

  对个人交通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按照《张店区个人诚信积分(爱张店·诚信分)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积分标准和计算方式进行量化赋分,形成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得分,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的依据。《办法》特别规定了交通信用信息在运输企业管理以及运输从业资格中的应用,成为运输从业资格准入的必审条件。

  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自认定失信等级之日起生效,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2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除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交通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书面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基本信息、交通失信行为、失信等级、失信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登录信用张店网站填写并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信用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附:交通失信等级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证驾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驾驶人因超限超载、超员、超速、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疲劳驾驶、违规载客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6分以上的;

  (五)除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因超员、超速、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驾车使用移动电话、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

  (六)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如违规停车、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违法变道行驶、擅自改型、违规载货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10次以上的;

  (七)对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30日的;

  (八)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接到违法记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30日的;

  (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10起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的;

  (五)对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60日的;

  (六)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接到违法记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60日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或机动车所有人经告知在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货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驾驶证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三)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有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三)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偿还义务的;

  (四)对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90日的;

  (五)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接到违法记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处理,自法定期限届满后超90日的;

  (六)拒不履行刑事强制措施或逃避刑事责任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八)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九)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一)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三)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四)驾驶加装动力、载人、载货等非法装置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一年内累计达5次以上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在机动车道内以兜售物品、散发广告、非法拦截机动车辆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

  (七)除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一年内有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达10次以上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三)一年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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