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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12月5日起施行 供热温度不达标 最高100%退费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2-11-21 08:38:15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11月20日讯(记者 王莉莉) 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能源,促进供热行业发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中,对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相应标准退还采暖费,该意见将于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

  该意见中,对抓好供热基础建设、强化管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督、优化管理机制、明确目标责任等方面工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淄博将实行供热调试和调整制度。每年11月8日至14日为供热调试期。从11月8日开始,各供热企业要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保障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确保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严格执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结束供热。各区县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延长采暖期的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执行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政策。

  根据意见显示,淄博将实行供用热合同管理制度。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ye事项。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总用热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区,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70%(含)以上的,采暖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总用热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区,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30%(含)以上、70%以下的,双方按协议中约定的温度执行;总用热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区,单元供热系统分区用热率达不到30%的,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如进行供热,执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供热温度。

  同时,加强集中供热管网接入管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既有民用建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既有民用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与供热企业依法签订供用热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配套建设等相关问题明确的,供热企业应当将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该意见中,对“落实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确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不含)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在采暖期内,因供热企业原因未供暖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不予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