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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高危风险企业、1人终生禁驾!淄博公安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来源:鲁中网

2023-02-28 19:48:30


  鲁中网淄博2月28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2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淄博公安交警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3444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039辆、营运车2378辆、危化品运输车25辆、公路客运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56辆,其中,重型货运车26辆、营运车28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曝光了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G233克黄线顺河村路口交通流量大,车速较快,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曝光了14家高危风险企业。

  曝光了1名终生禁驾人员,王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终生禁驾。

  此外,还曝光了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月23日6时22分许,张某某闯红灯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高新区花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中润大道路口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沿中润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鲁CC851F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张某某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是,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2月17日17点30分左右,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C0581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顺博山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陡驿站以西100米处时,撞在头朝东尾朝西停放在南环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徐某驾驶的鲁Q020GS(鲁QR9S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尾部,致使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 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徐某驾驶机动车在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和驾驶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