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3-12-06 14:34:18
鲁中网淄博12月6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张灿)12月6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立法情况进行新闻发布。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淄博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原《条例》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与上位法和相关政策不协调的条款,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监管职能需要进一步理顺。2023年2月,市住建局成立法规修改起草专班开展工作,在征求多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6月1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件法规。
《条例》共6章50条,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为:
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监管职责。明确市、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发改、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和条例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进一步明确开发企业资质要求和义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开发项目。明确企业按规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企业变更、分立、合并的按程序办理相应手续。明确企业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售后服务机构,承担咨询、投诉、协调、建档等服务事项。
进一步规范建设条件提出程序和内容。明确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住建、教育、民政等部门建设条件意见。规定住建部门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并确定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应当征求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意见;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职责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企业应当按建设条件进行开发经营,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建设条件落实。
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规定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付使用。规定企业与相关部门签订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并明确协议内容。规定企业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注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相关指标,明确教育设施、养老服务、物业用房等建设时序。
进一步规范专营设施建设和维护责任。规定开发企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与水电气暖等专营单位进行对接,由专营单位提出设施技术要求、建设标准、验收移交等事项。企业提出联合报装的,由有关部门组织提供联合报装服务。规定新建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区划红线内水电气暖管线以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专营单位经营管理。
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交付有关程序。规定开发项目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竣工后,企业必须组织竣工验收。产权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约定书约定划拨给产权单位。规定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细化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规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规定企业在交付现场公示有关资料,相关部门单位对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核实。规定实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开发企业在交付前应组织买受人进行现场查验。
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和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要求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预售项目建设。住建部门可根据开发企业信用、资质等级情况,按规定调整预售资金留存比例。
规范沙盘模型和样板房监管。规定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场所设置的沙盘模型要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规定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要向买受人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以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并在买卖合同中载明。
鼓励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开发企业利用新建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支持开发企业与商品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对开发企业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未开展售后服务、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在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将水电气暖纳入城市管网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