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4-05-20 08:13:44
淄博市公安局5月16日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措施,打造淄博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淄博市公安局重新修订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zbjjjgk@163.com。
2.信函方式寄:淄博市柳泉路7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院107。
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
(一)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
1、鲁泰大道、世纪路、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联通路、东四路、昌国路、原山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
2、姜萌路、周隆路、体育场路、东门路、棉花市街、南下河街、永安南路、永安北路、恒星路、人民西路、深圳路、和平西路形成的合围区域。
3、城市快速路: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昌国路至张辛路段)。
(三)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桓台段不含)、和济路(不含)、傅山路、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昌国路以南段,不含)、周隆路、正阳路、米山路、体育场路、G309(不含)、原山大道(鲁泰大道以北段,不含)形成的合围区域。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二)中型客车(高度不超过2.9米)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新能源货车(4.5T及以下)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其他区域全天不禁行。
(四)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载物高度超过2.9米)、轻型自卸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新能源货车(4.5T以上),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
轻型货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2.9米)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 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00分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其他时段通行,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六)中型、重型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全天禁止驶入禁行区域和城市快速路,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6时(含)允许驶入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七)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和禁行道路。
三、禁止通行车辆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或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中型厢式货车和中型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为皮卡车:一是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二是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三是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四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千克。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9日。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孙俟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