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博览新闻
2025-07-07 11:32:40
为规范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行为,持续优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5月中下旬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聚焦“6·18”活动,开展专项网络交易监测。累计排查网络交易主体33597家。其中,淘宝、抖音、京东、微信、1688、美团、饿了么、苏宁易购等平台19453家,自建网站10888家,App4030家,第三方交易平台20家,本地交易网站6家,涉及商品124.85万件。
此次,重点对“6·18”促销活动、平台经济领域、直播间重点行为、商品过度包装、电动自行车、蜡瓶糖、干噎酸奶、槟榔制品、特供酒、食品添加剂、网络销售“低价药”“禁售药”“网红药”等进行监测,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54条。从违法线索类型看,涉嫌虚假宣传25条,占比46.3%,其中,包括普通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服务类等存在夸大功效、误导性成分说明、违规标注专利等典型问题;涉嫌广告违法9条,占比16.67%,涉嫌化妆品违法5条,占比9.26%。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网络交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我市发布近期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未亮证亮照亮标
淄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平台店铺中销售“除颤仪”,“除颤仪”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该企业销售三类医疗器械但未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该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
▶虚假宣传
淄川区某食品店在微信平台店铺中销售某某某草膏(消炎止肿),普通商品宣称“消炎止肿、活血通络解毒”。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该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
▶极限用语
淄博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间宣称“同级配置独有”。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
▶格式条款限制
山东某教育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自建网站平台中公示的“用户协议”,宣称“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
▶禁止宣传
淄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店铺中销售“腰间盘突出膏药”,宣称该医疗器械“3天包断根,终身不犯,一贴见效”。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该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市网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赵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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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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