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6-07-16 11:12:04
近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淄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淄环罚〔2026〕02002号)。该公司因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0.29倍,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28,125.00)。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6年1月1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发现,淄博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宏达热电排气筒”于2026年1月9日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为64.30mg/m³,不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³的要求,超标0.29倍。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取在线数据及锅炉运行日志等方式固定了违法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综合考量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不足0.5倍)、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废气类别(火电行业)、超标因子数量(1个)等裁量因素,并结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首次违法等修正情节,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来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责编:王雨萌
审核:李玉梅
责编:李玉梅
审核: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