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5-03-11 19:28:00
鲁中网淄博3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娜)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金融机构对适当性原则的落实也愈加重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那究竟怎样才算“适当”,如何才能实现“适当”呢?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了解客户、客观全面地衡量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并针对客户的特定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建议。在日常金融活动中,也有部分投资者忽视自身的风险测评结果,选择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高风险产品,有可能会带来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投资损失。因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一定要查看产品对应的风险级别,根据自己的风险评估结果来挑选产品。
首先是准确地了解产品。了解投资的产品,不同理财产品具有不同收益及风险特征,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合同条款等产品信息,充分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要素。其次是正确地认识自己。不同的金融消费者有不同的投资回报需求,投资者应综合权衡自己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不盲听、盲信、盲从。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认真完成风险评估。最重要的是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和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消费者需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正规的金融机构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金融机构的资质和监管情况,选择可信赖的机构。
责编:王雨萌
审核: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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