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这招不行了,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16-02-28 15:24:39     来源:新华视点网

小字体大字体

 摘要:  衡阳市民邹先生向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称:去年,自己诉债务人文某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法院已经判决。判决债务人文某向邹某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至今生效后却迟迟不予履行。
   

  【法律咨询】: 

  衡阳市民邹先生向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称:去年,自己诉债务人文某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法院已经判决。判决债务人文某向邹某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至今生效后却迟迟不予履行。文某还扬言说,判决了又怎么样,反正就是一张纸,我就一套房,没有现金给你执行,你又能奈我何?邹某对于文某藐视司法的言论很痛恨,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能否申请执行文某在华新开发区某高档小区的唯一住房? 

  【法律解析】: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分析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认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理解存在误区,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一套住房也是可以执行的,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非房屋所有权。本案中,邹先生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文某的唯一住房,只要保障文某临时过渡居住权就可以了。由此可见,文某以“唯一住房”为挡箭牌逃避执行这招已经失灵。(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 许小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您有好的新闻线索欢迎拨打鲁中网新闻热线0533-2270723,或关注鲁中网小鲁哥微信公众平台(lznewscn)发送。线索奖由硅元瓷器赞助,最低50元,上不封顶!硅元瓷器,“第一国窑”,走进中南海三十年!

分享到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