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心情不好在朋友家跳楼 朋友被判赔8万

2017-06-05 22:56:00     来源:环球网

小字体大字体

 摘要:  家住乌鲁木齐的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

  原标题:女子心情不好在朋友家跳楼,朋友被判赔8万冤不冤

  从一名女子跳楼说起……

  家住乌鲁木齐的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

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那么,这种情况下,

  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事情是这样的, 

  事情是这样的,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对芳芳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凭着新闻的内容,网友们的评论多半是这样的: 

  1。朋友来做客都成了高危行为,这世界太复杂。

  2。这个判决真扯淡!领导批评几句,情绪低落,正常人能预见到会哭泣、厌食、失眠等常见情绪反应,谁能预见到动辄就跳楼寻死觅活的?要是能预见到她跳楼,还能请她进家做客?

  3。这个判决告诉我们:不要自大去劝朋友,因为劝成功了没人感谢你,一旦失败你还要承担不负责任的后果。所以即使你知道你朋友心情低落有轻生念头也不要管,小心赔钱。

  4。求陈先生此刻的心里阴影面积,要向死者家属要赔偿!好好的房子就让她给坏了风水,以后可怎么住?死了还拖累别人,这是在鼓励自杀的人,以后自杀去别人家(最好去有意见的朋友家),死了还能讹点钱,为家里减轻负担。

  5。交友包括朋友和男女朋友,一定要远离这种极端的偏激的爱钻牛角尖的性格缺陷者,否则后患无穷,他们不光害自己还要害你。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此案的焦点是陈先生对芳芳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经法庭调查,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 

  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动,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您有好的新闻线索欢迎拨打鲁中网新闻热线0533-5355377,或关注鲁中网小鲁哥微信公众平台(lznewscn)发送。线索奖由硅元瓷器赞助,最低50元,上不封顶!硅元瓷器,“第一国窑”,走进中南海三十年!

分享到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