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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一工地工人因工伤索赔引纠纷 司法局成功帮其调解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07-23 15:39:00


  鲁中网·海报新闻7月23日讯(记者 王镇 见习记者 崔中英 通讯员 董柳明近日,高青县言灵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受害案件李某在工地打工不慎烧伤多次找包工头王某讨要赔偿费用,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达不成一致调解小组经多次走访调查,发现本案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质最后李某和该工地达成一致协议得到应有的赔偿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在某公司工地打工,在进行搅拌罐维修时,不慎将罐内气体引燃,造成烧伤,经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李某多次找包工头王某讨要赔偿费用,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达不成一致,形成纠纷。 

  调解室接到申请迅速成立调解小组,就李某所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次走访调查,发现本案的所谓包工头根本不具备承包资质。最后在调解组的多次努力下,李某和某公司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60万元人民币。李先生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赔偿,对这次调解非常满意。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王某又雇佣了李某,所以李某和某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所以当李某发生工伤时,理应由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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