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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用压岁钱买手机 家长退货遭拒

来源:鲁中晨报-鲁中网

2020-04-10 09:25:00


  鲁中晨报-鲁中网4月9日讯(记者 伊巍 通讯员 徐荣美) 近期,淄博高新区的李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12岁的儿子明明(化名)用自己的压岁钱偷偷购买了一部6000元的手机,得知此事的李先生立即去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商家拒绝。

  李先生的儿子明明今年12岁,3月25日,明明用压岁钱在一家手机店花费6000元购买了1部手机。李先生得知后非常生气,他找到手机店,以小孩子不懂事、家长不知情为由,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但是手机店的负责人却认为李先生的孩子是自愿到店购买手机,商品是明码标价,在质量方面无问题且已被拆封、激活,影响了二次销售,不予退货。双方协商无效,李先生遂拨打了投诉热线进行消费维权。

  接到投诉后,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调查,当天确系李先生12岁的孩子单独前往手机店购买手机,没有家长陪同,且手机当场拆封并进行了激活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12岁的孩子在行为上缺乏应有的选择力和判断力,用6000元购买手机超出了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其不具备独立进行大额消费的能力,更不具有独自承担购买商品的后果和责任,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家长同意或追认,而其法定代理人显然不同意,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该纠纷中手机属于特殊商品,一经激活使用会影响二次销售,给退换货带来很大阻碍。经过工作人员多次沟通、调解,最后经营者同意退货并全额退款。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消费的教育引导,不要给太多零花钱,避免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家长同意或未在家长陪同下擅自购买贵重物品而引起纠纷。市场经营者也要注意,不随意向未成年消费者出售大宗消费品,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家长同意,或建议由家长陪同购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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