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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破解物业管理难题将有法可依

来源: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

2021-10-25 08:46:04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10月23日讯(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张灿 马健)12月1日,一部跟每一名淄博市民息息相关的地方法规将开始实施,这就是《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物业服务人员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处理?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谁来管?为了让市民了解这部法规的内容,10月22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立法的必要性

  淄博现有住宅小区1388个,物业服务企业360家,物业从业人员2.4万余人。通过多年物业管理实践,淄博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也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镇办和社区监管断层;二是管理和执法难进社区;三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作用发挥难,业主自治规程缺乏操作性;四是部分物业企业服务不规范、乱收费等问题突出,保障业主权益的规范性要求和强制性措施不够健全;五是老旧小区水、电、暖等专业设施归口管理责任不清。淄博物业管理领域亟须总结提炼经验,解决突出要害问题,实现规范、系统、有效的法治化管理。

  淄博市政府2013年出台的《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废止后亟须地方立法弥补制度空白。

  条例的立法过程

  2019年1月至8月,淄博市住建局在总结淄博物业管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公开征求意见,进行调研论证,起草了《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2019年9月至12月,淄博市司法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请淄博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9年12月28日,淄博市政府向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2020年1月至今年4月,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高质量立法信息化系统”定向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意见,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到区县开展立法调研,会同淄博市人大城环委员会工作室、淄博市住建局对条例草案进行多次集中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按法定程序提请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三次审议。条例于7月30日经淄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主要内容

  记者了解到,条例着重规范和解决了15个方面的问题。

  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除在总则中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镇办、居委会和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外,还单设监督管理一章,细化了市、区县住建部门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发改、公安、民政等14个与物业管理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同时,为保障物业管理职责有效落实,条例还设立了联席会议、纠纷调解机制、执法配合、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制度。

  针对各种原因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条例专门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由物管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对物管会的成立条件、性质、人员构成、解散等作出具体规定。物管会作为临时机构,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最终实现业主自治。

  条例单设“业主大会”一节,从性质、成立条件、筹备组组建及职责、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职权、召开形式等对业主大会作了相应规定,规范了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职权等内容;单设“业主委员会”一节,对业委会成员认定、候选人产生、成员职务、业委会职责、召开会议、任期内选举、换届选举等方面作了规范,并对业委会成员作了禁止性义务规定。

  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续交、管理和应急使用办法,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明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规范物业交付承接查验等要求,解决前期物业服务矛盾纠纷问题;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权责,解决服务不规范不到位问题;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交费义务,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收费乱问题;规范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用房和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解决业主共享共用设施权属不清的问题;规范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归属,解决权属争议分歧和使用不规范问题;规定物业小区内禁止行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和促进社区公共安全;明确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职责,解决物业服务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管理和维护缺位问题;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促进形成基层社区治理新机制;明确违法责任和处罚依据。

  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禁止的15类行为中,对市民关注的养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饲养犬只或者其他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携犬只出户不系犬绳、不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等不文明行为应当禁止;法律责任一项,物业服务人员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县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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