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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安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88辆重点车辆一次记满分

来源:鲁中网

2022-11-28 21:46:30


  鲁中网淄博11月28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姜倩)11月28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淄博公安交警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4465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684辆、营运车2745辆、危化品运输车36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88辆,其中,重型货运车43辆、营运车43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曝光了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临淄区兴边路业旺东村路口,南北方向行人、非机动车穿行频繁,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联合整治。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按照路段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规定速度通行,确保出行交通安全。

  曝光了132家高危风险企业。

  曝光了1名终生禁驾人员,李某某因醉酒后发生重大事故构罪被终生禁驾。

  此外,还曝光了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9月30日11时许,周某驾驶鲁CW6G96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文昌湖区正阳西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商中路路口以北处时,与沿正阳西路最东侧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左转的张某某驾驶的淄博0163091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周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行为及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22年6月14日6时46分,牛某某驾驶鲁CM6830/鲁CU1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青县唐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233克黄线路口右转,与同向行驶至此的高某某驾驶淄博 0693019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牛某某驾驶机动车右转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以及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确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