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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安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曝光3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鲁中网

2024-12-24 20:07:30


  鲁中网淄博12月24日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白继农 马楠)12月24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淄博公安交警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7330辆进行了曝光,其中,重型货运车3569辆、营运车3673辆、危化品运输车83辆、旅游客运车5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1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 、营运车16辆,旅游客运车、营运车1辆。

  曝光了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新区张皇路北金村路口,群众穿行路口频繁,且通行大货车较多,行驶安全隐患大。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曝光了73家高危风险企业。

  曝光了1名终生禁驾人员,刘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此外,还曝光了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0月17日18时35分,陈某某驾驶淄博临00***51号二轮电动车载有冯某某顺鲁泰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与顺花山路由南向北的齐某某驾驶的鲁V4***1号小型轿车相撞, 陈某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中,陈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载人、闯信号灯的行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清、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 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陈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4年11月14日8时06分,杨某某驾驶的鲁C5**97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载翟某某),顺省道231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向东左转弯时,与顺省道232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赵某某驾驶的鲁C8**08号小型轿车(车载田某某)相撞,当事人均系安全带未造成致命伤,翟某某、田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翟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三

  2024年11月22日8时40分,贾某某驾驶鲁C2**S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周村区青年路东街路口时,车辆左前部与停在路口南侧等候信号的孙某驾驶的鲁C2**16号小型轿车右后尾部相撞后,鲁C2**SZ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翻过程中,车辆引擎盖将停在路口南侧等候信号灯的田某某驾驶的淄博05**096号临时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致田某某、孙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贾某某系了安全带,虽然车辆侧翻并未受伤。

  事故中,贾某某驾车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田某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责编:王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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