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6-06-03 10:48:45
近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张店区大队发布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2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给予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表第五十五批(20260529).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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