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08-01 10:51:00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款35万元,负责人刘钢与孙晓琳被处以警告处分。
处罚信息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存在贷款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根据聊金罚决字〔2025〕37号相关规定,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处以罚款35万元。
责编:王雨萌
审核: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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