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鲁中网
2023-03-03 15:10:41
鲁中网淄博3月3日讯(记者 车金 通讯员 王子莹 郭天润)“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若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演化为故意伤害案件,则会两败俱伤。近日,淄川区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邻里矛盾引起的故意伤害案,双方在法院审理阶段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彼此的行为表示谅解,民事赔偿一次性处理完毕,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甲因琐事与邻居乙在楼道里发生厮打,在相互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甲将乙打致轻伤,乙将甲打致轻微伤。经鉴定,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甲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淄川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研判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仅是判决结案,并不利于修复邻里关系、促进邻里和谐,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了解双方矛盾根源后,承办法官从案件当事人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法官对该案依法判决,并附法官寄语。
法官寄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本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本应和睦友好,不应相互厮打,更不应导致对方轻伤、轻微伤,双方都触犯了国家法律。好在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相互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甲也认识到了错误,真诚认罪悔罪,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甲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希望双方今后在日常生活中,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做一对“友善”的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