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网-鲁中晨报3月23日讯(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闫晓) 购房入住三个月,发现房屋漏水,之后十年间每年与开发商交涉要求维修,至今没能解决。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对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齐某某维修费、装修损失费共1 0 . 9 6万元,鉴定费1 . 5 万元。
2006年,原告齐某某购买被告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被告于2006年10月份向原告交房。2007年1月底,原告装修完涉案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质量问题。之后,原告每年都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处理,但至今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为此,原告到淄博高新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被告称,涉案房屋交房距今已10余年,已超出保修期和诉讼时效。对此,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公司房修部经理的通话录音两份,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每年都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被告至今未处理。因此,本案不存在超出保修期的问题,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支持。经有关机构鉴定,造成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面防水工程施工不规范所致,次要原因是涂饰腻子、密封胶等施工不规范所致。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购买被告的房屋后,被告应向原告交付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能够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已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被告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的维修费用、装修损失等共计 10.96万元。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齐某某维修费、装修损失费共计 10.96万元,鉴定费1.5万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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