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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火锅店老板发生争执后报警谎称店内着火 淄博一男子被行拘7日

来源:鲁中网·海报新闻

2019-11-20 19:12:00


  鲁中网·海报新闻11月20日讯(记者 李庆宇 通讯员 宫席)11月16日凌晨1时20分,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多次接到一男子报警称,有一火锅店着火并有人员被困。但当消防员驾车赶到现场时,却发现并没有着火痕迹。之后消防员了解到,报警男子竟是因为与火锅店老板发生纠纷而谎报火警。目前该男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电话中,报警人称在张店区共青团路与东二路附近有一火锅店着火,且有人员被困,情况十分危急,指挥中心立即调度辖区潘南路消防中队一个灭火编队共2车8人火速前往现场处置,期间报警人还接连打了4次报警电话催促到场。但当消防员赶到火锅店时,却并未发现有任何着火的痕迹,在对火锅店进行全面检查后,也确定没有火情。消防员询问火锅店老板后了解到,原来事情的起因是报警人晋某与火锅店老板发生纠纷争执,于是晋某便打119报警,谎称有火灾发生,以此来干扰火锅店的正常营业,消防员确定这是一起假警后,才离开了现场。

  天亮后,消防员将晋某谎报火警的违法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晋某谎报火情,严重干扰消防部门日常执勤备战,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度浪费,影响十分恶劣,当公安人员找上他的时候,晋某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为时已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了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对其恶意报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容辩解。从道德上来说,我们都知道消防救援作为一种极为宝贵的公众安全资源,一旦随意占用或者不良恶搞,将影响火警电话正常发挥作用,还有可能耽误真正需要使用这一资源的人。消防部门的灭火及救援任务重于泰山,人员、车辆、器材装备资源有限,如因假警和骚扰电话而影响正常的灭火和社会救援工作,后果不堪设想。虚报假警不仅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不文明行为,也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进行严厉的处罚。此外,保护火警电话等公共资源,既是维护公共安全,也是保护自己。

  同时,火警电话96119是消防救援部门专门开设的面向市民的火灾隐患举报电话,消防救援部门接到市民的投诉举报后会针对其内容进行认真细致查证,严格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与报虚假火警一样,对恶意、虚假投诉举报的,消防救援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样会追究谎报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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