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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发布2020年夏季高考温馨提示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2020-07-06 15:22:00


  7月6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2020年夏季高考温馨提示,全文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提示 

  全省夏季高考(含全国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于7月7日至10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7月6日下午,请广大考生提前查看考点,确定好考点位置,规划好赴考路线。7月7日赴考点时,请留足入场健康检查、身份验证和安检时间,建议至少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

  二、考生打印准考证提示 

  考生本人凭密码于7月1日至10日(每天9:00至20:00)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http://wsbm.sdzk.cn)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登录信息平台时除需要输入个人登录密码外,还需输入接收到的手机短信密码。准考证需使用A4幅面白色复印纸竖向打印。

  三、考生携带物品提示 

  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健康承诺书参加考试。考生赴考点时提前准备好口罩、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橡皮等考试必需用品。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书包、书本、手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发送接收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点封闭区和考场。请提前清理并妥善保存好个人物品。

  四、天气提示 

  7月7日至10日,我省局部地区持续阴有雷阵雨或小雨,局部伴有短时大风;其他部分地区出现高温天气。请考生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确保顺利参加考试。

  7月7日,全省天气多云转阴有雷雨或阵雨,其中鲁西北和鲁中地区局部有中到大雨。雷雨地区雷雨时阵风7~9级。7月8日,鲁南地区天气阴有小雨转多云,其他地区天气晴间多云。7月9日,鲁西北地区天气多云转阴有小雨,其他地区天气多云。7月10日,鲁南和半岛南部地区天气多云转阴有小雨,其他地区天气多云。

  五、考场更换提示 

  7月9日至10日进行的等级考试,不同的考试科目可能会更换考场。请考生注意提前查看每科目考试的考场安排,特别是等级考试的考场安排,一定仔细查看。

  六、考生疫情防控提示 

  1.考生应减少跨区域流动,考前、考中尽量不要离开考试所在地。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同时打印个人健康情况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状况。

  2.所有进入考点的考生和考务人员必须接受体温检测。接受体温检测时须有序进行,严格控制人员行进速度和间距。所有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体温低于37.3℃时,方可正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和考务工作。体温高于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高于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3.考生尽量穿着浅色衣服赴考,防止入场体温检测时体温升高。

  4.考生随身备用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进入考点后应科学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和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

  七、考生交通出行提示 

  1.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和车辆不能进入考点。提倡考生独立赴考,家长不送考、不在考点周围聚集。

  2.考试期间,考生应“两点一线”往返考点和住所。考生赴考点出行时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纸巾等防护物资。如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考试期间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活动,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自觉减少社会交往。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高考期间尽量不开私家车,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为考生出行提供交通便利。

  八、考试信号规定提示 

  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作答。若有考生作答,按违纪处理,取消当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若继续作答,按违纪处理,取消当科目的考试成绩。。

  九、考生检查题卡提示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不要急于看题、答题。要认真检查核对试题和答题卡是否为本场考试科目,题卡类型是否一致、正确,张数和页码是否齐全,检查试题和答题卡有无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如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提出更换要求。开考后,再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用笔提示 

  考生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 2B 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 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书写。考生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十一、考生答题区域提示 

  考生书写答案不得超出答题卡范围。考生须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区域内答题,切不可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否则答案无效。 凡印有方格的试卷,要一字一格书写。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一律无效。

  十二、考生修改答案提示 

  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再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十三、考生考试过程中如厕提示 

  考试过程中,考生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同性流动监考员全程陪同其如厕。事毕允许考生返回继续考试,需再次安检方可进入考场。

  十四、考试时间信号提示 

  考试时间由考点按照北京时间统一发出信号。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十五、考生携带水杯提示 

  天气炎热,应允许考生带水。若考生携带水杯、水瓶,应统一放置在考场前方、考场门口或座位底下,不得将水杯、水瓶放在桌子上,以免污损答题卡。如果发生饮水污损答题卡情况,责任自负。水杯(水瓶)表面带有文字等内容的标签贴纸须提前撕掉。

  十六、填涂姓名提示 

  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并在答题卡规定位置粘贴本人条形码。因答题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七、考生答题时间提示 

  1.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2.所有考试科目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3.考生应严格按试卷及答题卡上的要求作答,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答并停笔,并按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考生携带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离开考场的,一律按考试违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考场规范提示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九、考生生病处理提示 

  考生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其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二十、考生违纪处理提示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十一、考生作弊处理提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以上行为涉嫌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二、暂停考试处理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以上行为涉嫌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三、在校学生考试违法处理提示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以上行为涉嫌考试作弊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四、外语口试提示 

  报考外语或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工作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口试内容与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王原 刘一颖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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