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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东营交警集中曝光5起典型事故案例

来源:大众网

2021-03-26 09:56:46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交警曝光了5起典型事故案例。

  1、2021年02月01日11时44分许,陈某驾驶晋LX***7、晋L***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315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场高速路口处向左转弯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省道315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右转弯的林某驾驶的鲁E9***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林某死亡,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陈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21年2月15日22时30分许,张某东醉酒驾驶鲁E82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永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馆路惠鲁社区南门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鲁E685**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鲁E685**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驾乘人员受伤。

  经调查,张某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张某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E685**号车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3、2021年02月12日22时10分许, 王某成驾驶鲁E25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胜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丰收路交叉路口东侧时,与同向行驶的鲁ER6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鲁ER6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驶入路北侧绿化带内,两车及绿化带损坏,双方均有人受伤。事故后王某成弃车逃逸,被抓获。

  经调查,王某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王某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鲁ER6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主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4、2021年02月23日16时44分许,常某某驾驶临时东营0242436电动自行车沿津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凤凰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凤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鲁E3***Z小型轿车相撞,常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综上所述,常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常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5、2021年2月14日21:30分许,李*旭驾驶鲁E3**JC沿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路(乐安大街)路口处时,与沿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左转弯李*驾驶的鲁MP**3J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旭驾车逃逸。

  经调查,李*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李*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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